被告人牟先生为防止他人偷窃其位于庄行镇先生西瓜棚里种植的西瓜,在其瓜棚的南侧用竹栅栏围住,在竹栅栏上横向拉了两根铁丝,连接了220伏电源,并安装电闸控制铁丝通电。
凌晨,被告人牟先生控制电闸使瓜棚南侧竹栅栏上的铁丝通电,当日晨5时许被害人阳先生被发现死于该瓜棚南侧竹栅栏旁的水沟内。经鉴定,被害人阳先生系电击死。事发后,被告人牟先生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民警调查。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先生、阳先义、金先生、牟先生、沈先生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拍摄的照片、出具的死亡确认书,指挥处提供的110接警登记表,邬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牟先生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牟先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牟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0)奉刑初字第1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