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先生,因本案被逮捕,同日因病情严重,不宜羁押而变更为取保候审。朱先生至松汇中路、谷阳路附近乘坐11路公交车,车辆行驶后,朱先生因驾驶员盛先生在其上车前即发动汽车而心存不满,不顾车辆行车安全,拳击正在驾驶公交车的盛先生头部、太阳穴等部位,致使车辆失控冲出路面。
案发后,朱先生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盛先生、康先生、王先生、毛先生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照片,监控录像,案发经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朱先生因琐事殴打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朱先生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对盛先生作出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朱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松刑初字第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