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酒后发泄不满,拿液化气钢瓶扬言引爆

晋先生在暂住处,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关闭门窗,打开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释放液化气,并扬言引爆自杀。消防队员接报警后破门进入房间,将其抓获。

另查实,先生镇先生公路先生弄先生号系群租房,共有10余户租客,案发当时有数十人围观。

被告人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先生、张先生、马先生、张先生、王先生、梁先生、林先生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

晋先生在其暂住的群租房内,关闭门窗,释放液化气,并扬言引爆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

关于辩护人所提晋先生系犯罪中止的意见,晋先生一经实施关闭门窗,释放液化气等行为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未引爆,仅是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不予采纳。

晋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晋先生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晋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晋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松刑初字第917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