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先生酒后乘坐开往鞍山新村方向的公交843路车,19时40分许,当车行至杨浦区江浦路茭白园路附近时,克先生抽出身上皮带勒住该车驾驶员沈先生颈部,致其无法正常驾控车辆行驶,嗣后,车上乘客协助驾驶员将克先生制服。律师
克先生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张甲、张乙、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关于843路公交车驾驶员被袭的初步查证情况》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
克先生使用皮带勒住正常行驶中公交车驾驶员的颈部,干扰驾驶员正常驾控车辆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克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克先生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克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杨刑初字第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