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肖先生在家中吸食了冰毒,当日20时许,肖先生驾驶的奇瑞小轿车沿G1501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车途中故意连续撞击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金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被害人朱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后又在G1501高速公路奉城收费口处冲卡,将收费站的栏杆撞坏后逃匿,造成物损价值共计9426元。
寻衅滋事罪:肖先生驾驶的奇瑞小轿车至被害人徐先生住处,因对被害人徐先生不满,持水果刀入室,将被害人徐先生胸背部、手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徐先生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肖先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肖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先生、徐先生的陈述,证人张Z、汤先生、雷先生的证言,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勘估表,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及收条,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肖先生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故意连续撞击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冲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肖先生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二罪并罚。被告人肖先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均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肖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奉刑初字第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