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见金龙牌客车停靠在真南路近敦煌路物流公司对面揽客,陈先生认为影响到其公司的先生益,遂登上该客车并责令司机梁先生把客车上的乘客赶下车,遭到梁先生的拒绝。
同时因该客车违章停车,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包先生让梁先生立即驶离现场。当梁先生驾驶客车离开现场并行驶至真南路近水厂路时,被告人陈先生为下车与梁先生发生争执,见梁先生不肯停车,陈先生强行与梁先生抢夺客车方向盘和钥匙,最终将客车钥匙拔出,导致客车失去助力,车辆失控后撞倒路边路灯杆并撞坏路边隔离带,造成路灯杆、隔离带和客车前部位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包先生见状后赶至案发现场,通知桃浦派出所民警将陈先生抓获,陈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牌号为沪先生的金龙牌大客车前挡风玻璃、右大灯、前保险杠、右杠灯、右前车门框架面板、前中围饰板、前风窗泥条均损坏需要更换,车辆右前框架、右前踏板、右前叶、右前门框架、前面板、右侧围、前保险杠需整形做漆,共计损失价值5888元;路边9米双挑钢杆路灯损坏,价值6400元。律师
陈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先生的陈述和辨认笔录、照片,证人王先生、高先生、李先生、包先生的证言,公安局验伤通知书,案发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车辆信息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陈先生明知在行驶的车辆上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和拔去钥匙,会严重影响司机正常驾驶车辆,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仍然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和钥匙,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致车辆和道路交通设施被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处罚。
陈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退赔了道路交通设施的赔偿款64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先生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两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2012)普刑初字第988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适用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普刑初字第7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