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在东门汽车站乘坐松江27路公交车时因乘车事由与公交车驾驶员巫先生发生争执,后经旁人劝架平息。
嗣后,当巫先生驾驶公交车行驶至松汇东路、环城路路口附近时,陆先生突然出拳击打驾驶员巫先生头部,致使公交车失控,车辆右前侧与路旁电线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及驾驶员巫先生、售票员江先生不同程度受伤。车辆经毁损评估,价值达21,920元。
事故发生后,陆先生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陆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巫先生、江先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杜小姐、李先生、蒋先生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纠纷赔偿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陆先生在行驶的公交汽车上,殴打驾驶员,致使车辆失控撞击路边电线杆,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陆先生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陆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陆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松刑初字第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