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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假牌照,逃窜查验撞坏多车

起诉书指控黄先生、卢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先生、卢先生和贾先生、魏先生(另处)4人,从青浦区出发,乘坐由苏先生驾驶的黑色尼桑牌轿车途经延安高架路江苏路口处,因涉嫌伪造车辆牌照,被延安高架路上巡逻民警蔡警官拦截,并要求驾驶车辆的苏先生出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但由于黄先生谎称其没有携带车辆行驶证,故民警蔡警官责令苏先生驾驶车辆跟随其驾驶的雅马哈牌摩托车到前面延安高架路华山路道口的斑马线处停车接受检查。苏先生在驾驶车辆跟随民警的摩托车行驶途中,明知其驾驶的车辆牌照系伪造及其包内携带一把违禁的钢珠发射枪,惧怕遭受没收车辆等处罚,就向坐在其副驾驶座位上的卢先生提出其想驾车逃跑,后经共谋及在卢先生的授意下,趁民警蔡警官驾驶的摩托车在指定地点的斑马线上停车,关闭摩托车发动机后走上前来准备对其车辆检查时,苏先生驾车突然加速逃离现场。

民警蔡警官见状随即骑上摩托车,并开启警灯在苏先生的车后紧追。苏先生为躲避民警的追赶,在卢先生的帮助引路下,以每小时约70公里的车速,沿延安高架路、延安中路、成都南路、淮海中路、思南路、复兴中路、茂名南路至瑞金大厦逃窜路程长达约4.1公里。

其中,黄先生驾车行驶至延安高架路的茂名南路下匝道处,突然驾车强行变道,撞上被害人吕先生正常驾车直行的奇瑞风云牌轿车后,直接从下匝道口冲下延安高架路,并沿延安中路向东逃窜;在延安中路、成都南路交叉路口处,黄先生驾车急速右转弯,因车速过快,撞上成都南路上由南朝北方向遇到红灯停着的被害人蒋先生的别克君威牌轿车,黄先生驾车倒退后,又继续驾车向前往成都南路淮海中路方向逃窜;在成都南路、长乐路的交叉路口,黄先生驾车强闯红灯,致一名骑自行车男性撞车倒地。

在思南路、南昌路口,因前面车辆遇红灯停车,苏先生驾车只能被迫停车时,民警蔡警官驾驶摩托车追踪了上来,并将摩托车拦在苏先生的车前,苏先生见民警下车后命令其下车接受检查,又挂挡起动车辆倒车,并不顾其车辆后退中撞上后面被害人A驾驶的东风标致牌307型轿车,仍往前右方借道继续驾车逃逸,且将拦在前面的摩托车撞翻在地;当苏先生驾车从思南路逃至复兴中路、茂名南路口处,不顾茂名南路单向行驶的禁令标志,违章逆向驶入茂名南路,然后从瑞金大厦车库的出口道冲入车库,并将车库的自动拦道机拦杆撞坏。当苏先生、卢先生与同车的卢先生、魏先生一起在瑞金大厦停车库弃车分散逃跑途中,苏先生被后面追赶而至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吴先生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律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吕先生、蒋先生、A的陈述;证人蔡警官、卢先生、魏先生、赵某、N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局枪支检验报告;相关路口监控录像资料;被撞坏的车辆、设备照片和相关经济损失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先生、卢先生共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先生、卢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黄先生的指定辩护人认为,黄先生在主观方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黄先生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表现。

吴先生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吴先生的犯罪行为与刑法上以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后果不相当,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吴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

黄先生在驾车逃逸途中,先后撞坏2辆轿车、一辆摩托车以及瑞金大厦车库的自动拦道机等,造成经济损失共计9,40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黄先生,卢先生的当庭供述,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被害人吕先生的陈述、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被撞坏的车辆照片等,证实其驾驶的奇瑞风云牌轿车在延安高架路近茂名南路口的直道行驶时,一辆黑色尼桑轿车从其车辆左侧超上来,撞在其车辆左侧车头,且不停车继续变道后从茂名南路下匝道行驶的事实;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奇瑞风云牌轿的直接物质损失1,669元;

被害人蒋先生的陈述及被撞坏的车辆照片,证实其驾驶的别克君威牌轿车遇延安中路红灯在成都南路上停车等候时,一辆黑色尼桑轿车从延安中路由西向东驶至成都南路口右转弯,因车速过快,车辆直接撞在其车辆的车头左侧,后该车辆继续由北朝南逃跑的事实;

别克售后服务中心出具的《估价单》,证实别克君威牌轿车损失为5,447元;

被害人A的陈述,证实其驾驶的东风标致牌307型轿车停在思南路上,前面一辆黑色轿车被骑摩托车的警察拦下,其看到警察从摩托车上下来走到这辆车前时,黑色轿车突然往后倒车,撞在其车辆前部,然后又加油门朝前开去,还把警察的摩托车撞倒在地的事实;

证人卢先生、魏先生的证言,证实黄先生驾车途中涉嫌伪造车辆牌照而遭民警拦截检查时,因怕车辆被没收处罚而起意驾车逃跑,吴先生在旁指引一路逃窜以及黄先生驾车沿途先后撞坏2辆轿车、一辆摩托车和车库的拦道机之事实;

证人巡逻民警蔡警官的证言及被撞坏的摩托车照片,证实其在延安高架路上执勤时,发现黄先生驾驶的黑色尼桑牌轿车的牌照有伪造涉嫌后,就上前对黄先生驾驶的车辆拦截检查,后黄先生驾车以每小时约80公里速度逃逸,其驾驶雅马哈摩托车在后追赶的沿途经过线路以及其在思南路上拦下黄先生驾驶的车辆后,黄先生再次驾车将其摩托车撞倒逃逸的事实;律师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雅马哈摩托车的直接物质损失为290元;

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被撞坏的瑞金大厦车库自动拦道机的照片,证实黄先生驾车从瑞金大厦车库的出口道逆向冲入停车库及撞坏车库出口处自动拦道机拦杆的事实;

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上海恒视安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证实其车库的自动拦道机经过紧急抢修,才使设备恢复运行,紧急抢修费用为2,000元;

证人巡逻民警的证言,证实其在长乐路、成都南路处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速度飞快,撞倒一名骑自行车的人后迅速逃跑,其骑摩托车沿淮海中路、思南路、复兴中路、茂名南路等路线追赶至瑞金大厦门口,后在瑞金大厦保安人员的指认下,将黄先生抓获的事实;

公安机关在长乐路、成都南路路口的监控录像资料,证实黄先生驾驶的黑色尼桑牌轿车在成都南路上由北朝南行驶中,急速强闯长乐路口的红灯,致一名骑自行车的男性撞车倒地的事实;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清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扣押了黑色尼桑牌轿车和黄先生持有的仿真枪1把、钢珠1瓶、气罐5瓶、皮包1只等物;

公安局出具的《枪支检验报告》,证实黄先生持有的枪支,是以压缩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公安人员实地调查的工作记录,证实黄先生驾车沿延安高架路华山路、延安中路、成都南路、淮海中路、思南路、复兴中路、茂名南路逃逸至瑞金大厦门口,总计路程约4.1公里。

黄先生驾驶伪造牌照的车辆遭民警查处时,明知其驾车在市中心的交通道路上强行变道、闯红灯及逆向行驶等,将危及不特定的交通车辆和行人的人身安全,但为了逃避处罚,与吴先生共谋后,仍不计后果,驾车沿延安高架路、延安中路、成都南路、淮海中路、思南路、复兴中路、茂名南路等市中心路段飞速逃窜,且先后撞上2辆轿车和致一名骑自行车者撞车倒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处罚。

其中,黄先生是本罪犯意的提出者和驾车的肇事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吴先生为帮助黄先生逃避违章驾车的处罚,替黄先生出主意和指引逃逸路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故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结果,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黄先生、卢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众所周知,上海是一个人口密集、交通发达的大都市,尤其在下午时段,上海中心区域的交通道路上,车流量大、人流量多。黄先生、卢先生明知其在市中心车辆、人流聚集的交通道路上,采用强行变道、闯红灯及逆向行驶等方法逃匿,会危及交通道路上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车辆的公共财产安全,但为了逃避违章驾车的处罚,竟不计后果,驾车在市中心区路段飞速逃窜长达4.1公里,且接连发生撞坏车辆以及造成骑自行车者撞车倒地的险情,这不仅反映其主观上对会造成危害不特定人和车辆的公共安全后果的放任故意,而且事实上也体现出其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辩护人对此定性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黄先生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黄先生在羁押期间,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但公安机关至今尚未查实,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苏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卢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卢刑初字第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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