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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售人员吵架,扳动方向盘造成危害

起诉书指控李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先生在一辆驶往上海火车站方向的955路公交车上,因票价原因与司售人员发生争吵。当该车途经徐家汇路地道内时,李先生强令驾驶员停车,遭拒后,即用手扳动驾驶员掌控方向盘的右臂,直接导致该车方向失控向右碰撞地道墙体,并使同车乘客鸿女士的头部被撞伤、乘客米先生的一部移动电话机被摔坏以及该公交车辆遭损坏,造成各类损失合计2,350元,且危及公共安全。后李先生欲逃离作案现场时,被司售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李先生的多次供述及受损955路公交车、案发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在一辆955路公交车上,为迫使车辆停车,用手扳动驾驶员掌控方向盘的右臂,直接导致该车方向失控而碰撞地道墙体,致使该车及乘客人身、财产受损。

被害人鸿女士、米先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卢湾分局验伤通知书证实在一辆955路公交车上,李先生为迫使车辆停车,用手扳动驾驶员掌控方向盘的右臂,直接导致该车方向失控而碰撞地道墙体,并使乘客人身及该车辆受损。律师

证人证言及证人米先生、蔡先生的辨认笔录证实在一辆955路公交车上,李先生为迫使车辆停车,用手扳动驾驶员掌控方向盘的右臂,直接导致该车方向失控而碰撞地道墙体,并使该车辆及同车乘客人身、财产受损。

证人费先生的证言、上海申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移动电话机修理费发票及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李先生造成各类直接损失合计2,350元。

李先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李先生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根据李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卢刑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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