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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其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以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不构成威胁,不构成本罪,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放火等其他罪名。本罪构成的关键是看是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威胁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律师

比如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比如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架设电网,造成严重后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大多数情况下,放任后果发生更多见,属于间接故意,比如为了防盗私自架设电网,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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