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马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马先生系青浦区金泽镇瓜田承包户。6月初,马先生为防止瓜田的西瓜被窃和瓜藤被破坏,在瓜棚东面1米处设置了用竹子拦成的150厘米高篱笆,在竹篱笆内侧拦了尼龙网,并在瓜棚东端私自架设用上中下三根串联的细钢丝横拉成的电网,并在夜间保持通电状态。
晚8时许,山东来沪务工人员阎先生与余先生酒后至马先生瓜田偷瓜时,阎先生触碰到已通电的电网后倒地。马先生发现后即对阎先生施救,送阎先生至医院抢救,并拨打110报警。被害人阎先生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阎先生系生前触电而死亡。民警接报至医院,将报警人马先生带至派出所,马先生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私设电网,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举证了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分公司出具的《复函》,证人李先生、余先生、丁小姐、胡先生、孙先生等的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马先生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马先生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马先生有自首情节,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有过错,故请求对马先生减轻处罚。律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余先生证言证实,阎先生与余先生同为山东省巨野县人,来沪后同在某公司当电焊工。阎先生带了一个蛇皮袋,叫余先生一起出去偷瓜吃。阎先生先进瓜田,余先生过去,看到阎先生蹲下去又站了起来,站起来时手上好像抓住了什么东西,阎先生抓了东西之后,用非常微弱的声音说:“哥哥,我触电了。”余先生听后,知道触电危险性很大,就直接跑到出事地点的西南方瓜农的小木屋,一边敲门一边喊:“我兄弟在你们瓜地旁触电了。”瓜农夫妻两人拉掉了电闸,和余先生一起到了阎先生出事的地点,男瓜农按阎先生的胸,给邬急救,按了3分钟,见邬没有醒来,瓜农就开着三轮摩托车将邬送到卫生院。到了卫生院,余先生见阎先生脸上、手上有灼伤的痕迹。
证人李先生证言证实,李先生和马先生承包了金泽镇某瓜田。李先生和马先生在瓜田的茅草屋内吃晚饭,当时还有个60多岁的当地男子也在茅草屋内玩。这时突然有个30岁的外地男子来敲门,口中高喊“快点,有人触电了!”李先生马上把电闸拉开,这是马先生已经冲了出去,李先生拉掉电闸也冲出茅草屋,看见在茅草屋北面的西瓜棚口,马先生正抱着一个二三十岁的男子过一条沟,让该男子的身体平放在西瓜棚和毛竹篱笆之间的一块空地上,对他进行人工呼吸,张上前发现那个男子已经不动了。马先生很着急又借了一辆三轮车将躺在地上的男子送往卫生院。医生说这个男子已经死了。于是马先生用自己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大约20天前,马先生讲,承包的瓜地内的西瓜经常被偷,就在瓜棚前拉了通电的钢丝。钢丝是平时搭瓜棚时用的,是横拉在瓜棚东面,电是从瓜田边上的机房内引出电线接到钢丝上的。
证人丁小姐证言证实,丁小姐晚饭后常到村西瓜农的瓜棚里聊天。丁小姐去了马先生的瓜棚,当时马先生和小张都在。丁小姐在他家的瓜棚坐约一刻钟,晚8时许,有人敲门,并叫喊:“死人了,死人了。”马先生和张听后马上拉掉电闸冲出门外,跟着敲门的外地人往出事地点跑,丁小姐也跟着他们。跑到靠近村庄房子边的瓜棚里发现有个男青年倒在地上不动了,马先生马上按他的胸口,按一下松一下,做了几分钟,倒在地上的男青年还是不动。丁小姐用手在倒地青年的鼻口探了探,讲:“气没有了,人不行了。”马先生借了一辆三轮车将倒地的男青年送卫生院抢救。倒地青年躺在瓜棚内,已经翻进了西瓜地一圈竹篱笆。马先生种的西瓜经常被人偷,还有开三轮车来偷西瓜的。
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青浦区金泽镇瓜田,西瓜田分东西两排瓜棚,东面一侧有15个瓜棚,西面一侧有17个瓜棚,瓜棚均为东西向,长3600厘米,宽460厘米,高165厘米。两排瓜棚间有一简易搭建的配电间,配电间西墙有一木板,木板下侧南侧有一小电闸,小电闸内南侧一路两端各有一根粉红色的单股电线,接口间用铜丝作为保险丝,下端电线与电源连接,上端电线向上由房梁上连接东面一侧南起第三个瓜棚的西端,电线通过瓜棚中央的梁一直通向瓜棚东端。瓜棚东端有两根钢丝绳,钢丝绳之间有大红色电线连接。由配电间引出的粉红色电线连接到上面一根钢丝绳上。该瓜棚东侧有一南北向的篱笆,篱笆高150厘米,篱笆由竹子搭建,网格为20×20厘米,竹篱笆的内侧还有网格为16×16厘米的尼龙网,篱笆有一20×40厘米的缺口,缺口西侧为东面一排南起第10个瓜棚,即出事地点。瓜棚与篱笆之间有一宽30厘米,深50厘米,水深20厘米的水沟,水沟西边距离瓜棚东边60厘米,该瓜棚东端有三根钢丝绳,由上而下离地分别为120厘米、70厘米、35厘米,三根钢丝绳间均有一根白色电线连接。
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存根》证实,被害人阎先生死亡。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阎先生面部及两手等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生前电击损伤;死者心血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8mg/ml;死者的左手环指中节掌侧皮肤中检出锌元素。结论:死者阎先生系生前电击而死亡。
证人胡先生(服务队队长)证言证实,马先生是2月承包村里10多亩地种植西瓜的,3月开始搭建瓜棚,马先生的丈人向胡先生提出需要生活用电。胡先生说,用电要向供电局申请,不可以私拉电线。案发前胡先生不知道马先生的瓜棚私拉电线,又在瓜棚边拉上电网。
证人孙先生(村用电负责人)证言证实,案发前孙先生不知道马先生的瓜棚私拉电网。事后到现场,发现吴是从一根农业用电的水泥管上搭线后私拉的电网,那根农业用电的电压是380伏,三相线。马先生私接了一根火线,围成一个电网,电压是220伏。
电力公司出具的《复函》证实,该公司派工作人员至瓜田现场查勘,发现本案触电原因是瓜田承包户为防止西瓜被盗私设电网。电源是从某秆上脱粒表引出,电压等级是380V。该脱粒表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安装,用于农作物脱粒。律师
安局青浦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马先生在案发后将触电倒地的被害人阎先生送至医院,并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带马先生至商榻派出所,马先生即如实供述了私设电网的犯罪事实。
公安局青浦分局指挥处《110接警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接马先生手机报警称,有人触电被送至医院急救。在医院2楼楼梯口等。
马先生供述,承包青浦区金泽镇某瓜田。瓜田有12亩多,40几个瓜棚。西瓜成熟期,偷西瓜的情况很严重,马先生曾用狗来防止偷瓜,但没有效果,每天晚上只能睡2个小时,于是想到私设电网。电网设在靠村子一边的瓜棚边,那边偷得厉害。除了拉电网,马先生还用毛竹拦了篱笆,再拦了个尼龙网,中间还开条沟。拉电网没有经过申请,没有警示标志,没有照明,电是从打农药的机房里拉出来的,电网电压220V,用细铜丝代替保险丝,人碰到有生命危险,只在晚上通电,针对的是偷西瓜的人。案发当天有人在瓜田触电,马先生在瓜田就对那人进行抢救,后借车送那人至卫生院抢救,并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警。
马先生以私设电网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在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马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