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高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凌晨3时许,高先生骑三轮车先后至日间人流量密集的浦东南路深圳发展银行门口处人行道、浦东南路华融大厦门口处人行道(上述两处地点均在第一八佰伴商厦附近),采用撬棒撬窃的方法,窃得上述地点的窨井盖4只,价值770元。
2凌晨4时许,高先生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高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先生、袁先生、蒋先生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现场照片、工作情况、案发经过;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律师
高先生盗窃过往车辆、行人较多的路面上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先生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浦刑初字第1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