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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多起交通事故,频发事故中获利

起诉书指控梁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梁先生原来先后在出租汽车公司开出租车,为非法牟利,驾驶出租车和借来的车辆,在黄浦、静安、虹口、长宁、闸北、浦东等区的马路上以及高架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共计31起,具体做法是,当前车在变道行使过程中,梁先生驾车从后面加速上前对其实施撞击,利用对方全责获得“赔偿”。从表面上看,前车处于全责状态,然后谈妥赔偿价格,瞒着本单位,到小修理铺,采取少付钱、多开发票的方法修车,从中骗取差价。

根据事故记录辨明,梁先生再次驾驶一辆出租车,在闸北区天目西路处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事故记录、事故认定书及修理费发票、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出具的书证、工作情况、被告人的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其他书证、被告人的部分供述笔录等证据,确认梁先生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梁先生否认实施故意撞车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梁先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梁先生的撞车是因为童是驾驶新手、精神状态不好,且对方违规在先,故不构成犯罪。

以上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梁先生的部分供述笔录,证明了其每次都可以从修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被害人31人的陈述笔录,证明了梁先生有故意实施碰撞的行为。证人陈述,证明了梁先生在每次修车的过程中可以赚取“好处”,证人吕先生的陈述,证明了梁先生在的事故较以往有显著增多,证人孙先生的陈述,证明了梁先生在替其顶班时发生交通事故。梁先生的事故记录、事故认定书及修理费发票。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出具的书证及公安局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梁先生以骗财为目的,故意制造大量的交通事故,其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撞击变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梁先生否认实施故意撞车,但其在供述中曾多次表示当他人变道或违章时其不愿礼让,这表明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的主观罪过绝不是过失,这一点与多位被害人的供述相吻合。关于辩护人的观点,

被告人作为开了三年出租车的司机,作为新手时没出过几次事故,反倒最近一年中“事故”频发,这与常识不符;本案中,被告人是利用对方全部责任实施撞车,因此不能以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来证明被告人无主观意图;关于被告人事后协助处理的行为,刑法中考虑的重点在于行为时而非事后,因此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梁先生在多个区的马路上随机选择违章或变道的车辆,实施撞击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车辆,由于上述马路车辆众多,车速通常较快,梁先生采用的行为客观上不能完全限定在两辆车之间,在已有记录的事故中就有连带碰撞其他车辆的情况,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存在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故梁先生没有犯罪故意和辩护人无罪的观点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闸刑初字第6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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