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前几年还是一个为大众陌生的罪名,随着恶性事件的增多,这个罪名也逐渐为公众知晓。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和上述危险方式想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有这几种表现方式:
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行为人对社会不满,发泄不满情绪,驾驶机动车行使到马路或者其他类型的道路,横冲直撞,直接撞向人群,造成不特定的多数群众伤亡。这种行为和交通肇事罪有明显的不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主观上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或者死亡事件,而驾车撞人是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生命安全,出于报复、泄愤、寻求刺激等目的,仍故意为之,甚至希望这种后果发生。
向人群开枪射击他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或者制造混乱的目的,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射击,比如现实中有抢劫犯罪逃跑时向商场人群开枪,制造混乱侍机逃跑。由于枪支射击有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可能,这是严重的犯罪,当和枪杀特定被害人又不相同,以枪击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为了抢劫故意向被害人开枪,和本罪有不同之处,本罪射击的被害人是不特定的公众,并非特定的被害人。律师
私自架设电网导致人员伤亡的。
这种犯罪在农村较为多见,任何单位、个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设置电网,架设电网,是一种危险的方式。特别是在公众可以接触到地方架设电网威胁到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属于侵害公共安全。当这种方式侵害公共安全的,其目的并非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和健康,往往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比如防盗的目的,不想让他人进入的目的等等,主观恶意比上述两种方式小的多。如果架设电网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
以制作、输入病毒血、坏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医务人员明知是病毒血、坏血,出于牟利或者报复社会的目的,给不特定就医人员输入,或者制作病毒血,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属于本罪。
制售致命食品,比如河豚,导致人员伤亡的。
这种情况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方面的罪名很接近,所不同的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制作有毒有害食品,其食品的危害性更大,食用后不是造成慢性的毒理反应,或者轻微的毒理反应,而是直接致命、致残的毒害。是否该成立本罪名,至今仍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