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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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台江区一家小吃店私自出售河豚鱼干,造成食客1死4伤。销售鱼干的蒋某、宋某因此被检察机关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提起公诉。日前,台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进食河豚鱼干1死4伤
今年40岁的闽侯人宋某和妻子在台江区开了一个小吃店,去年2月到3月间在市场购进了河豚鱼干。2007年4月14日晚20时左右,顾客李某带着女儿到小吃店吃饭时,点了一份“白灼河豚鱼干”。吃的时候,李某没觉得什么异常,还大赞“人间美味”,饭后将剩余的河豚鱼干打包。随后,李某到朋友家打牌,并拿出打包的河豚鱼干给林某等几名朋友分食。次日凌晨,林某称不舒服,李某也发现自己手脚发麻,2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在林某血液中检验出河豚毒素,证实林某系河豚鱼中毒而死。
案发后,警方从宋某的住处提取到尚未出售的河豚鱼干3条,在宋某的带领下,警方从市场销售水产品的蒋某处提取到尚未出售的河豚鱼干20条。经检验,这些河豚鱼干中均含毒素。事后,蒋某和宋某赔偿林某家属13万元。律师
庭审焦点:是否对可能的危害持放任态度
2007年4月,警方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将宋某和蒋某刑拘。台江区检察院随后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对2人提起公诉。日前,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案件的宋某和蒋某对危害结果是否持放任态度成了本案定罪的关键。
在庭审中,宋某称,自己店里出售的河豚鱼干都是经过去头、去皮,去内脏的,不存在毒性。宋某的辩护人称,宋某认为加工过的河豚可以食用,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蒋某的辩护人称,蒋某轻信进食河豚鱼干能避免中毒,蒋某的行为存在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其行为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过审理,台江区法院认为,宋某、蒋某虽然已经预见到了河豚鱼有毒,但过分相信加工后可以食用,而向他人出售,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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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鱼学名暗纹东方鲀,又名气泡鱼,属鲀形目。几乎所有的河豚鱼都含河豚毒素,毒素主要存在于河豚鱼的性腺、肝脏、脾脏、眼睛、皮肤、血液等部位。其中河豚的卵巢和肝脏有剧毒,其次为肾脏、血液、眼睛、鳃和皮肤,精巢和肉多为弱毒或无毒。河豚鱼毒素很稳定,一般加热烧煮不能解毒,食后舌、唇、手、足失去知觉,全身麻木,血压下降,很快便会窒息死亡。目前,对该毒素尚无有效解毒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