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碰瓷”团伙组织10多名安徽老乡,在上海作案,认为“碰瓷”可以轻松赚到钱,在老家租赁一辆轿车后,利用“变道车辆必须避让直行车辆”的交通规则,在路口故意加速撞击前方变道行驶的轿车,制造交通事故,以索要修理费名义分别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索要钱财数额不大,从几百到上千不等,因为来钱容易,几个月就制造事故几十起。这起案件被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碰瓷”如何定性,一般来说“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过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采用了机动车进行碰瓷诈骗,而且在路口加速行使,非常危险,极有可能操作中车辆失控,发生更大的不可控交通事故,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安全,故而满足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特点,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一种危险犯,被告人行为的目的以及是否实际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以获取非法钱财为目的,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同时他们实施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碰撞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对他们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律师
“敲诈勒索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从两罪的量刑可见,后者量刑较前者重,由于该团伙短短数月作案即几十起,有些是城市主干道路口,如果碰瓷不是发生在城市主干路或高速路上,而是在居民区、行人稀少的街道等场所,车流量少,行车速度慢,其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的结果之可能性是很小的,故一般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在高速公路、快车道等高速运动环境中碰撞对方车辆,对方为了避让,极易造成车毁人亡或危及其他车辆安全,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