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丁在浦东新区周浦镇安康新村其母亲程先生的家中,酒后向程先生要钱未果,遂拧开该室天然气阀门,后又使用扳手将连接天然气阀门和天然气表的一根管道拆下,致使天然气泄漏,经消防部门及时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检测,事发时客厅内天然气浓度为30%-35%,已超过天然气的爆炸极限5%-15%浓度值区间范围。
当日,被告人陆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陆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先生、陆甲、陆乙、程先生、陆丙、张先生、高先生、鲁先生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现场和作案工具照片、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走访工作情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总队南汇支队出具的《抢险救援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陆丁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陆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陆丁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