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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高铁控制箱电线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王先生从铁路苏州站东侧翻越围墙进入站区,又从窗户进入位于京沪线下行线K1368+760M处的引导房内,从中窃得老虎钳等物品。后王先生翻过铁丝网进入苏州火车站沪宁高铁线路,沿线往东走,期间用携带的螺丝刀、老虎钳等物品将81K+39至79K+435区间的用于存放防灾、检测等设备的控制箱撬开,并剪断设备电线。

王先生破坏沿线多处设备控制箱,致使检测装置失去作用,危及行车安全,同时导致多趟列车因抢修设备运行晚点。经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日将王先生抓获。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王先生的归案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影印件反映王先生归案时携带的作案工具已被扣押,及外观特征;《现场勘查卷》,反映了案发现场的破坏情况,同时有证人李L、华先生、朱先生的证言。律师

上海铁路局出具的关于受破坏设备的作用、检修等情况说明,证实设备被破坏后导致发生事故危及安全的风险情况和因检修设备造成多趟列车晚点运行的后果;维护单位出具的设备损失说明,反映因王先生的破坏行为,造成设备维修的情况。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先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王先生破坏铁路沿线设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王先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先生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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