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为牟利,先后四次拆盗合肥东站罗东三号线2号道岔安全线上正在使用的钢轨扣件共计358套,共计价值2463.04元,其行为足以造成机车车辆脱轨、毁损的危险。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工作情况、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件、收条、说明、视听资料;证人王先生、过桂宏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
从而确认范先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范先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
范先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未作辩解,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未表异议。
具体事实如下:
范先生拆盗铁路扣件141套(价值970.08元)。赃物于次日被追回。
范先生拆盗铁路扣件73套(价值502.24元)。赃物于次日被追回。
范先生拆盗铁路扣件54套(价值371.52元)。后销赃于他人,获赃款60元。
范先生拆盗铁路扣件90套(价值619.2元)。当晚20时许,其在藏匿赃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有经当庭举证和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抓获经过证明,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东站派出所连续接到合肥东站工务车间报案称:罗东三号线2号道岔安全线扣件多次被盗,为此,合肥东站派出所于18日晚上组织民警进行巡查防范,在罗东三号线2号道岔安全线抓获正在盗窃的范先生。律师
工作情况及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清点被盗扣件141套,已装回钢轨上。经清点共计被卸73套扣件,由派出所暂时保管。经清点被盗扣件54套。10月18日晚查获被盗扣件90套。
报案材料证明合肥工务段合肥东线路车间巡查线路时,发现合肥东站罗东三号线2号道岔安全线钢轨扣件多次被盗,遂向合肥东站派出所报案。
范先生的供述证明范先生携带扳手拆卸铁轨扣件140套左右;范先生拆卸70多套铁轨扣件;范先生拆卸50多套铁轨扣件,第二天将扣件销赃,获赃款60元;范先生拆卸90套铁轨扣件,在藏匿赃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证人王先生的证言证明王先生接到单位巡道工过桂宏的电话称罗东三线2号道岔安全线上的扣件被盗。之后王先生安排工人将被盗的扣件恢复安装。王先生接到过桂宏的电话称罗东三线二号道岔安全线的扣件又被盗73套。证人过桂宏的证言内容与其证言内容可以相互印证。
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件证实公安人员将范先生盗窃的钢轨扣件及作案工具予以提取、扣押的经过和被盗扣件、作案工具及作案现场的情况。
合肥工务段合肥东线路车间说明及收条证实从公安机关收到被盗扣件163套,还短少54套。
上海铁路局合肥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证明、合肥工务段合肥东线路车间说明证实合肥东车间罗东三线2号道岔系正在使用的线路及扣件四次被盗每次均足以造成机车车辆脱轨、毁损的危险。
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钢轨扣件的价格为6.88元/套。
范先生为牟利,将正在使用中的钢轨扣件拆盗,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发生脱轨、毁坏的危险,危害铁路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处罚。
范先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范先生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合铁刑初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