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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性,也有人认为是双重客体,不仅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还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

犯罪的对象是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但是不包括出租车等小型运输交通工具,也不包括牛车,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交通工具必须是在使用过程中。现代交通工具运行速度快,运载量大,如果发生破坏,容易引发大量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小型运输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因为速度慢,装载有限,即便被他人破坏,发生的损害后果有限,也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本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正在使用中”包括运行中的和正在使用期间而暂时停置待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正在制造的交通工具或者修理的交通工具,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而也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律师

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破坏行为,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所谓破坏指拆卸,损坏等行为,倾覆因交通工具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是是指火车出轨、颠覆、汽车、车翻车、撞毁,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毁坏是指交通工具受到严重破坏或者完全损坏。行为人破坏的一定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分,比如刹车,油箱,制动系统,驾驶系统,而不是破坏无关的部位比如门窗,座椅,当然在航空器上这种普通的破坏可能也会照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但一般来说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核心部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可以是泄愤报复、故意破坏,甚至可以是实施恐怖活动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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