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所谓正在使用中可以参考上海律师的其他文章:破坏交通工具罪。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是对这些交通设施功能上的破坏,使得其无法发挥正常的作用,比如导航,指挥交通等等,导致交通运输处于威胁之中。其他破坏活动是指刚才例举的之外,还有其他类是的行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最终是使得运输中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从而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如果实施盗窃,比如盗窃交通设施上的物品,不仅侵害财产,而且因为盗窃的不是一般物品,导致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的,应该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如果不足以造成交通运输发生安全的,或者盗窃的交通设施还没投入使用的,盗窃金额又较大,可以按盗窃罪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