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定义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煤气发生炉、天然气锅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律师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如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割断、拆毁、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设备损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比如维修工在值班时间发现煤气管道破损,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存在而不予维修,任其发生燃烧、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社会的生产。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件、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方法等各方面加以综合认定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等。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易燃易爆设备毁坏等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