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15日公布、2007年1月19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油气②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③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罪处罚。律师
第二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叶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造成1人以卜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以上轻伤的;(2)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3)造成直接经弱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