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定义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窄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比如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过失损坏的这些设施必须是使用中的,才可能构成本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律师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定罪量刑
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