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成都北路、南京西路路口,用大力钳盗割被害单位路灯管理中心正在运行使用的电缆线,导致成都北路南京西路至凤阳路间沿线8盏路灯无法开启,直接经济损失7,444元,并对该路段夜间行车及周边治安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刘先生在逃离现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刘先生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先生、秦先生、陈先生的证言,路灯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架空线路灯恢复工程财务报表》,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调取的案发地点监控录像,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刘先生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刘先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刘先生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刘先生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处罚的规定,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刘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查获的赃物电缆二百米,发还被害单位路灯管理中心。查获的钳子一把予以没收。(2014)静刑初字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