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携带老虎钳等工具至川沙新镇川银路81弄御景华庭小区5号楼内,盗割该楼15层至17层处的185mm2铜芯电缆线37.5米(价值3,491元)。针对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石先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是累犯。
石先生辩称,其没有实施盗割电缆线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如果电缆线不是被告人剪的,是盗窃犯罪。
石先生携带老虎钳等工具至川沙新镇川银路81弄御景华庭小区5号楼内,盗割该楼15层至17层处的185mm2铜芯电缆线37.5米(价值3,491元)。2013年7月29日,石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
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徐先生(物业)的证言,证实在川沙新镇川银路81弄御景华庭小区上班时,小区6号1402室居民报称,家中没有电,经物业检查,发现6号14楼楼道内电缆被剪断、5号15楼至17楼楼道之间架设的管道内电缆线被窃,还有通表箱入户接头15个,价值30,000余元,遂报警。律师
证人陈先生(保安)的证言,证实16时20分巡逻至川沙新镇川银路81弄御景华庭小区6号楼17楼时,发现有可疑男子。次日中午12时许,有居民反映家中没有电,经检查发现5号15至17楼变电箱内电缆线被盗,是用刀具割断的,6号14楼至17楼的电缆线也被割断,但是没有盗走。经查监控录像,6月18日可疑男子有作案嫌疑。
证人陈先生的证言,证实他是驾驶BX6265出租车,红色现代轿车是另外一个驾驶员石先生开的车子。
石先生的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时许,其驾驶BX6265出租车至川沙新镇川银路一小区内,携带摩托车头盔、背包、老虎钳,将5号15楼至17楼的电线剪断盗走,后将电线变卖。石先生对作案现场、作案时的照片及赃物进行了辨认。
公安机关出具的丈量记录、情况说明、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川沙新镇川银路81弄御景华庭小区5号楼内15层至17层被盗割185mm2电缆线37.5米,价值3,491元。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情况证明,证实川沙新镇川银路81弄御景华庭小区交房于业主,楼幢内电线属公共设施,管理权属物业公司,维修属电力公司,电线被盗造成居民停电及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川沙新镇川银路81弄御景华庭小区物业报案,小区5号15楼至17楼电缆线被盗割,经侦查,发现BX6265出租车有重大嫌疑,晚石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石先生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及释放时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石先生亦当庭作了供述和辩解。
石先生非法盗割输电导线,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石先生否认犯罪的辩解,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不符,故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石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单位。为保护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判决石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石先生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单位。(2013)浦刑初字第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