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他人结伙,至闵行区工业区业祥路楼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大力钳等工具,将该楼2楼至7楼之间强电间内2根正在使用的接地电缆线剪断,后销赃化用。经鉴定,上述2根电缆线价值1,684.80元。
陈先生至闵行区业祥路,使用随身携带的大力钳等工具,将该楼2楼至10楼之间强电间内1根正在使用的接地电缆线剪断,后被群众扭获。经鉴定,上述1根电缆线价值632.32元。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4,632元。
陈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及部分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单位。律师
陈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物业经理姚先生的陈述,被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预算书和相关发票,证人鲍先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出具的抓获经过,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陈先生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陈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陈先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为由,请求对陈先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陈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大力钳二把、美工刀一把予以没收。(2014)闵刑初字第1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