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至淮海中路普安路,见淮海中路111号门口的大树上方架有电缆线,即攀爬上树,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剪下电缆线二段。随后,范先生将剪下的长40米的三芯电缆线、长41米的五芯电缆线带至淮海公园门口广场处,在处理赃物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上述电缆线系为节庆等重大活动亮灯而配备,案发时,该电缆线被用作淮海中路附近商户的景观灯光的供电线路。案发后,黄浦区灯光景观管理所已将被破坏的电缆线更换,直接经济损失17,385元。
范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先生、忻先生、徐先生、陈先生、开先生、张先生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案发地、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黄浦区灯光景观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所。律师
经查,本案所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予以支持;辩护人对该节事实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范先生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念范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范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黄浦刑初字第1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