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生伙同唐先生、张先生、唐先生、张先生、雷先生(均已判刑)经预谋,由张先生驾驶一辆牌号为沪B康先生的江淮牌卡车至闸北区普善路康先生号门口。届时,唐先生用大力钳私自将该处正在使用中的四根总长为1OO米、型号为JKYJ-l-95平方毫米的绝缘架空导线剪断,伍先生等人将赃物装车后逃逸。
经鉴定,上述导线价值5,720元。伍先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盗割绝缘架空导线的事实。
伍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先生、张先生、唐先生、徐先生、任先生、殷康先生的证言,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市北供电公司提供的《电系设备停役申请书》、《调度日志》,《电力线路工作任务单》,《关于我公司被盗导线的情况说明及价值认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及被盗电线、作案工具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闸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伍先生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伍先生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伍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伍先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对伍先生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伍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闸刑初字第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