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陈先生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经预谋后至B区,将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架设在该处的标注为“60693”至“60693-5”电线杆上的规格为JKYJ50平方毫米的低压架空电缆线剪断后窃走,以2,4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先生,导致附近82户居民无法正常用电。
王先生、陈先生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经预谋后至B区,将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架设在该处的标注为“60697-2”至“60693-4”电线杆上的规格为JKYJ70平方毫米的低压架空电缆线剪断后窃走,以2,6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先生,导致附近75户居民无法正常用电。
王先生、陈先生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经预谋后至B区,将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架设在该处的标注为“60693-4-5”至“60693-4-5-1”电线杆上的规格为JKYJ50平方毫米的低压架空电缆线(绝缘铝线)剪断后窃走,导致附近75户居民无法正常用电。
王先生、陈先生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经预谋后至B区,将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架设在该处的标注为“50687-2”至“50687-2-2”电线杆上的规格为JKYJ50平方毫米的低压架空电缆线剪断后窃走,以3,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先生,导致附近56户居民无法正常用电。律师
黄先生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节犯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收购王先生盗割的电缆线并转售牟利。
另查明,王先生、陈先生在B区罗泾镇伺机作案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黄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王先生、陈先生、黄先生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出具的《事故应急抢修单》、《关于我公司被盗导线的情况说明》及员工单金宝的陈述;证人蒋mm等人的证言;公安局B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B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王先生、陈先生结伙他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处罚;黄先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转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应依法予以处罚。王先生、陈先生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庄炜萍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对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黄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方芳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先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宝刑初字第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