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伙同他人至康桥镇康桥上海建桥学院东围墙处,用随身携带的大力钳剪断电缆线,窃得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埋设在该处的供立交桥排水系统泵房使用的电缆线27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63元。
葛先生在逃离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割的电缆线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葛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任先生、陈先生的证言笔录;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丈量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葛先生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葛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泵房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葛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被追回,可以对葛先生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判决葛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