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赵先生、化先生等人经预谋后,携带铁锹等作案工具至新桥镇明中路康先生号东面康先生灯康先生号至康先生号路灯灯杆处,采用铁锹挖掘、断线钳剪线等方法,盗窃铺设在该处的路灯电缆线时,被联防队员及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了被剪断的路灯电缆线39.20米。
经松江区物价局估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10.18元。赵先生、赵先生、化先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律师
以上事实,赵先生、赵先生、化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路灯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证人祝康先生、秦先生、李先生、顾先生的证言,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丈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劣迹材料等证据。
赵先生、赵先生、化先生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赵先生、赵先生、化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赵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化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松刑初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