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1时许,被告人禹先生伙同周正广、禹卿珍(均已判刑)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由禹卿珍驾驶面包车,至两港大道灯杆标号为06504至06505处,将上海电力公司南汇供电分公司埋设在该处路灯杆下、正在使用的型号为YJV4×25铜芯电缆线33.8米窃走,价值2433.6元。后在运赃途中被公安民警发现,遂弃车逃逸。
禹先生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禹先生补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950元。
禹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黄晓鸣的陈述笔录;同案犯周正广、禹卿珍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中心原南汇分部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测量记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禹先生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禹先生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禹先生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禹先生能补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退赔在案款发还被害单位。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禹先生可宣告缓刑。为保护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判决被告人禹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退赔在案九百五十元,发还被害单位。(2012)浦刑初字第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