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尧先生经预谋,携带螺丝刀、钢锯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分别窃得路灯管理中心架设于该处,正在使用中的杆号为22794103-227941022796202-227962022796209-22796210的路灯底座4康先生25平方电缆线三档共计90米。经鉴定,上述被窃电缆线价值6037元。
王先生在废品收购站,明知上述电缆线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以40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转售牟利。
尧先生伙同刘先生、汤先生(另案处理)携带螺丝刀、钢锯等作案工具在附近盗窃路灯电缆线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尧先生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刘先生、王先生。刘先生、尧先生被抓获后分别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王先生被抓获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刘先生、尧先生的家属各退缴了5000元。刘先生、尧先生、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先生、康先生、杨先生的证言、估价证明、发票、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刘先生、尧先生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王先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先生、尧先生系自首,尧先生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王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刘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尧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先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六千元。退缴的一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012)浦刑初字第2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