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与陈先生、熊先生(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由熊先生驾驶金杯面包车至九亭镇易富路800号处,采用攀爬电线杆的方法,盗剪70平方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线124米、120平方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线36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00余元。
黄先生自动至海南省海口铁路公安处三亚车站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黄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分公司出具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报告,证人任先生的证言,同案犯陈先生、熊先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外力破坏事故抢修工程结算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黄先生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黄先生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黄先生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松刑初字第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