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数次至闵行区东川路2518号老年康复中心,盗割已交付使用的价值11,400余元的YJV4康先生95+E50型电缆线50余米、价值2,000余元的YJV4康先生16+E16型电缆线50余米。嗣后,销赃得款化用。
下午,刘先生携带断线钳、美工刀片、螺丝刀、电笔、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再次至上述地点盗割电缆线时,被被害单位员工当场抓获。到案后,刘先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刘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管a的陈述及康复中心失窃电缆线明细表,证人曹a、陆a的证言,被害单位A公司提供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电力公司大项目前期咨询供电方案答复单、工程质量保修备忘录,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聚氯乙烯护套电缆的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及公安网上查询信息单等证据。律师
刘先生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刘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刘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闵刑初字第2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