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伙同曹先生、曹先生、范先生、张先生、曹先生(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由曹先生驾驶金杯面包车至川沙新镇黄楼村六队,剪断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分公司架设在此正在运行中的标号为“楼6孙桥/805-807”电线杆之间的120平方毫米塑铜线201米、70平方毫米塑铜线42米(共计价值15,354元),造成该地区一户企业用户停电约8小时。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张先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张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人陆先生的陈述,证人顾国威的证言,同案犯曹先生、曹先生、范先生、张先生、曹先生的供述,相关照片、丈量记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的刑事判决书,电力公司的相关证明,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张先生的供述、前科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张先生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先生系自首,赃物已被追缴发还,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2012)浦刑初字第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