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先生先后二次至浦东新区新浦路、大道站路口东南角绿化带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窃得220千伏超高压输电铁塔的构件角钢共计19根,对上海超高压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樊先生至浦东新区新浦路、大道站路口东南角绿化带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窃得220千伏杨新2143/2144线28号超高压输电铁塔的构件角钢4根,对上海超高压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并造成电力公司损失计6,800余元。案发后,赃物角钢4根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律师
樊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樊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人员叶康先生、顾先生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有关照片,称重记录,损失统计及费用说明,相关鉴定说明,案发经过等证据。
樊先生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樊先生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樊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扣押的犯罪工具扳手四把,予以没收。(2012)浦刑初字第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