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1时许,安先生携带剥线钳、美工刀等作案工具,至华夏西路南侧中环线上桥口一绿化带内,将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安放在该处并正在使用中的“御桥园艺箱式站”门锁破坏后,盗窃剪得180mm2塑铜线4米(价值540元),由此产生修复人工费1,672元,合计造成经济损失2,212元。
安先生携带剥线钳、美工刀等作案工具,至华夏西路南侧近莲溪路一绿化带内,将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安放在该处并正在使用中的“中环路灯黄箱式站”门锁破坏后,盗剪得180mm2塑铜线共计3米(价值405元)、120mm2塑铜线1.1米(价值93.5元),由此产生修复人工费1,672元,合计造成经济损失2,171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当日,安先生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节犯罪事实。律师
安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山林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收条、没收财物清单、称重记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拍摄的赃物和作案工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
安先生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源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安先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第一节犯罪事实系主动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安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