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伙同胥先生(均已判刑),携带大力钳为作案工具,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等地,采用登高钳断电线杆上电线等手段,先后盗割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型号的塑料铅芯架空电线,价值2万余元,造成沿线用户停电。
方先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方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胥先生、胥先生的供述、相关刑事判决书、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方先生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鉴于方先生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赔赃款2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方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浦刑初字第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