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盗窃电线杆上电线被人发现,逃离现场

康先生、任先生望风,康先生爬上电线杆剪电线,任先生、康先生、任先生在地面拉、剪电线等,将电线杆上的1根价值2,300余元的25米长120平方毫米低压绝缘架空线两端剪断。当康先生将该电线杆上另1根架空线一端剪断时,因被人发现,康先生等人遂丢弃电线逃离现场。康先生等人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7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25米长120平方毫米低压绝缘架空线发还电力公司沪西供电分公司。康先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上述事实,康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先生、向先生、任先生、任先生、刘先生、郁先生等人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新泾镇绥宁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电力公司沪西供电分公司电力设施盗窃恢复工作单;价格认证中心长宁分部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康先生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康先生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康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长刑初字第9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