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任先生望风,康先生爬上电线杆剪电线,任先生、康先生、任先生在地面拉、剪电线等,将电线杆上的1根价值2,300余元的25米长120平方毫米低压绝缘架空线两端剪断。当康先生将该电线杆上另1根架空线一端剪断时,因被人发现,康先生等人遂丢弃电线逃离现场。康先生等人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7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25米长120平方毫米低压绝缘架空线发还电力公司沪西供电分公司。康先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上述事实,康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先生、向先生、任先生、任先生、刘先生、郁先生等人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新泾镇绥宁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电力公司沪西供电分公司电力设施盗窃恢复工作单;价格认证中心长宁分部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康先生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康先生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康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长刑初字第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