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康先生携带老虎钳等工具至浦东新区小区内,盗割15层至17层处的铜芯电缆线37.5米(价值 35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康先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是累犯。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物业的证言、证人保安的证言、康先生的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丈量记录、情况说明、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律师
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盗窃库存的或者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则应定为盗窃罪。
康先生非法盗割输电导线,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康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单位,故判决康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康先生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