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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铜线造成居民停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范先生伙同任先生(已判刑)、程先生等人,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由范先生驾车将任、程送至宝山区附近,由任、程盗剪该处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杆上的规格为JKYJ-1KV的50平方毫米低压绝缘铜线200余米(价值5,766元),致使78户居民用电、6户非居民用电停电。后由任、程等人将上述电线搬上范先生驾驶的车辆后,一同运至废品收购站销赃。

范先生伙同任先生、程先生等人,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由范先生驾车将任、程送至宝山区,由任、程盗剪该处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杆上的低压绝缘铜线,致使74户居民用电、6户非居民用电停电。后被民警及社保队员发现,任先生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范先生等人逃逸。

范先生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范先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抢修单》及该单位人员康先生的陈述、证人任先生、程先生的证言、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范先生结伙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范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范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先生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范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宝刑初字第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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