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先生、万先生经预谋,伙同昌先生、文先生、赖先生(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竹梯、大力钳等作案工具,驾车至原南汇区六灶镇鹿溪村砖桥,将正在使用中的104号至203号电线杆上三档四线120平方铜芯电线近400米(价值12,000元)剪断后盗走,造成附近塑料包装公司停电停产。
孟先生、万先生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孟先生、万先生赔偿了被害单位物损折价款12,000元。
孟先生、万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赵先生等人的陈述笔录;同案犯昌先生、文先生、赖先生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康先生平等人的证言笔录;原价格认证中心南汇分部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察笔录、相关照片、案发抓获经过及孟先生、万先生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孟先生、万先生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孟先生、万先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先生贤、万先生能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孟先生、万先生可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退赔在案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为保护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万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万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