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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

本罪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根据2007年8月15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的手段和方法可以使拆卸,割断电缆,拆除电力设施,打坏,放火烧,爆炸等等,以为割断电缆最为常见,刑法将电力设备作为特定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因此,比如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不构成放火罪或者爆炸罪,本罪属于特殊罪名。实施了破坏行为后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引起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本罪。本罪也是危险犯,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电力设备发生毁坏,不会危及用电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律师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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