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以下四种情形:(1)造成1人以卜死亡、3人以L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1万以I: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高检研发字[1986]第16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 1986)88号“关于适用《刑法》第10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
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注:破坏集体生产已经取消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沪公发[2006]68号)
为维护电力设备使用安全和正常的供电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破坏电力设备,是指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一)非法拆卸电力设备的;
(二)非法断割输电导线、电力电缆的;
(三)焚烧、撞击或者爆炸电力设备的;
(四)放置异物破坏电力设备或者堵塞电力设备主要部位的;
(五)采取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1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造成5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电的;
(四)造成1 0户以上非居民用户停电的;
(五)其他破坏电力设备,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50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电的;
(四)造成100户以上非居民用户停电;
(五)引发火灾、水灾等灾害事故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律师
有下列收购电力设备行为之一的,以共犯论处:
(一)在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帮助搬运的;
(二)提供盗窃电力设备犯罪工具并予以收购的;
(三)明知收购的电力设备来源是犯罪所得,仍提出继续收购要求并收购的。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力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后,已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已经使用的电力设备处于检修、调试、备用或因故暂停使用的,应认定为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备的具体种类,依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护范围的规定确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