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宇、赵瑾
[案例]王先生、潘某等人在沪宁线附近多次盗窃铁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案值共计216461元。其中王先生参与盗窃物品价值216461元,被告人潘某参与盗窃物品价值146861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律师分析]:盗窃电缆不同于盗窃一般物品,电缆处于的不同状态,将会有不同的定罪量刑结果。一种情况是盗窃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即将投入使用的电缆,那就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破环电力设备罪。根据《刑法》118条、11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一种情况是盗窃放在仓库里或是尚未投入使用的电缆则定性为一般盗窃罪。根据《刑法》264条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例中所窃电缆价值共计216461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只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定罪量刑。而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以及《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本案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对王先生和潘某分别判处十四年、十二年的有期徒刑是于法也是有理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