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谋取非法利益,驾驶车辆装载“伪基站”设备,至曹安路轻纺市场周边区域、至浦东南路浦建路周边区域,给上海移动公司用户发送广告垃圾短信,造成周边用户通信中断约3.8万人次。
李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李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软件截图,无线电监测站检验报告、上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李先生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惩处。李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李先生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电信设施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