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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断通信发广告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杨先生以营利为目的,先后购买GSM数字蜂窝伪基站设备三套,并雇佣张先生、仇先生分别驾驶车辆携带伪基站设备至浦东新区张江路、龙东大道、龙阳路、世纪大道、杨高南路、浦建路、沪南路等地,通过该设备发射无线电信号。

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海有限公司GSM公众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频率,在一定范围内截断移动电话的正常通信联系,并使受影响的移动电话转而接收伪基站设备信号,以此向周边移动电话用户持续发送房地产广告短信息。

经鉴定,张先生使用的伪基站设备涉案IMSI记录共计134306条,去重后的涉案IMSI记录共计45120条,被告人仇先生使用的伪基站设备涉案IMSI记录共计61678条,去重后的涉案IMSI记录共计25540条。

杨先生、张先生、仇先生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杨先生、张先生、仇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相关手机定位记录、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出具的“关于张江路龙东大道等周边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关于周康路、万达广场等周边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无线电监测检验报告、工作情况、相关光盘、预检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杨先生、张先生、仇先生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杨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先生、仇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减轻处罚,杨先生、张先生、仇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处罚,仇先生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仇先生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仇先生未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仇先生的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不予采纳。三名辩护人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杨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仇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查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五台、电脑主机一台、短信群发设备三套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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