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免费收看有线电视节目,在其暂住地青浦区盈浦街道胜利卧室内,用水果刀割开东窗口外、青浦区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架设的GYSTS-24B1光缆线,私自搭线接收电视信号,致使2,212户有线电视用户通讯中断12余小时、青浦区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直接经济损失11,990元。
案发后,李先生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11,990元。律师
李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计伟、孙剑璆、任顺清、项俊、解杰的证言笔录,青浦区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情况说明、用户名单、地址、工程概况、费用表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青浦有线电视(安装/维修)派工单、检测情况说明,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电线1根,青浦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李先生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先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先生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电线1根予以没收。(2010)青刑初字第692号